员工与企业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后, 还能反悔吗?
情景案例
2011年8月, 小莉被某生物科技公司聘为渠道专员, 双方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月薪为4000元。 2013年8月, 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 经营陷入困境。公司提出与小莉解除劳动合同, 并同意支付2000元经济补偿金。小莉觉得公司未来没有发展前途, 于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签订后, 公司立即向小莉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事后, 小莉听朋友说, 经济补偿金是按工龄计算的, 其依法可获得8000元经济补偿金。于是, 小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发其6000元经济补偿金。
请问: 小莉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
劳动者离职时, 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今后再发生争议, 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 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一些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对于该协议, 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应当认定有效。如果任何一方对协议中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觉得显失公平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小莉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是经济补偿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也是强制性标准。公司未按该标准向小莉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双方有协议约定, 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应被确认为无效。
维权指南
劳动者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了解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和适用条件、标准等, 避免被用人单位欺骗。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协议时, 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组织, 并由该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 以证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 协议的内容, 不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