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颁发的聘任书, 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20. 公司颁发的聘任书, 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20158, 马某在朋友介绍下到某食品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给马某颁发了聘期为2年的聘任书, 在聘任书中规定了马某的职责待遇期限等。 201512, 由于公司领导班子调整, 原来的总经理被集团总部调走, 新任总经理郑某上任后就辞退了马某郑某认为: 公司与马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随时无条件辞退马某

马某认为: 聘任书就是劳动合同, 合同期没有到,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 必须给自己赔偿相应损失。(https://www.daowen.com)

请问: 马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聘任书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经双方协商, 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至于聘任书, 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看其内容。对于其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 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只是名称不一而已; 对于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 公司给马某发放的聘任书, 内容比较简单, 许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 不能将其视为劳动合同。但是, 该聘任书可以作为马某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该聘任书中有明确的聘任期限, 该期限可以作为双方有关劳动关系期限的约定。

因此, 在约定的劳动关系期限届满之前, 公司单方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其他形式的文件, 如聘任书、劳务协议、聘用合同等, 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看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 应当在双方关系还好的时候及时提出, 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完善。

就用人单位而言,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不是使用其他形式的文件代替。由于其他形式的文件可能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 实践中可能会被司法机构确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反而会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