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颁发的聘任书, 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2015年8月, 马某在朋友介绍下到某食品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给马某颁发了聘期为2年的聘任书, 在聘任书中规定了马某的职责、待遇、期限等。 2015年12月, 由于公司领导班子调整, 原来的总经理被集团总部调走, 新任总经理郑某上任后就辞退了马某。郑某认为: 公司与马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随时无条件辞退马某。
马某认为: 聘任书就是劳动合同, 合同期没有到,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 必须给自己赔偿相应损失。(https://www.daowen.com)
请问: 马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聘任书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经双方协商, 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至于聘任书, 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看其内容。对于其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 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只是名称不一而已; 对于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 公司给马某发放的聘任书, 内容比较简单, 许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 不能将其视为劳动合同。但是, 该聘任书可以作为马某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该聘任书中有明确的聘任期限, 该期限可以作为双方有关劳动关系期限的约定。
因此, 在约定的劳动关系期限届满之前, 公司单方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其他形式的文件, 如聘任书、劳务协议、聘用合同等, 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看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 应当在双方关系还好的时候及时提出, 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完善。
就用人单位而言,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不是使用其他形式的文件代替。由于其他形式的文件可能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 实践中可能会被司法机构确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反而会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