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约定试用期, 不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没有试用期吗?
情景案例
2013年3月, 苗某在某模具公司找到一份普工工作。模具公司与苗某口头约定: 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工资2800元/月, 以上内容在招募广告中有显示。另外,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7月, 模具厂将苗某辞退, 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 。苗某认为: 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期, 现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能随便辞退他, 否则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补偿金等。
模具公司认为: 虽然没有与苗某签订劳动合同, 但苗某入职就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6个月的招聘条件。
请问: 苗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的约定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 但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 双方仍然可以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是否约定了试用期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如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 在劳动者对口头约定予以否认的情况下, 应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 苗某的说法并不正确, 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双方有试用期的约定, 则用人单位将构成违法解除, 苗某的主张将会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应当在入职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避免劳动关系不稳定; 同时, 在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应当注意搜集证据, 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已事实上建立劳动关系, 以备维权需要。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后, 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将双方的约定通过书面形式反映出来, 避免发生争议后, 因劳动者否定当初的口头约定而无法完成举证义务, 产生支付双倍工资或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