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约定试用期, 不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没有试用期吗?

22. 只约定 试用期, 不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没有试用期吗?

情景案例

20133, 苗某在某模具公司找到一份普工工作模具公司与苗某口头约定: 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为3, 工资2800/, 以上内容在招募广告中有显示另外,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37, 模具厂将苗某辞退, 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 。苗某认为: 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期, 现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能随便辞退他, 否则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补偿金等

模具公司认为: 虽然没有与苗某签订劳动合同, 但苗某入职就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6个月的招聘条件

请问: 苗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的约定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 但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 双方仍然可以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是否约定了试用期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如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 在劳动者对口头约定予以否认的情况下, 应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 苗某的说法并不正确, 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双方有试用期的约定, 则用人单位将构成违法解除, 苗某的主张将会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应当在入职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避免劳动关系不稳定; 同时, 在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应当注意搜集证据, 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已事实上建立劳动关系, 以备维权需要。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后, 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将双方的约定通过书面形式反映出来, 避免发生争议后, 因劳动者否定当初的口头约定而无法完成举证义务, 产生支付双倍工资或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