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请假保胎, 企业发最低工资合法吗?
情景案例
赵某于2015年8月到某外贸公司任职。 2016年3月, 赵某怀孕了。 2016年7月, 赵某在怀孕4个多月的时候出现身体不适, 要住院保胎。于是, 赵某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病假。 2016年9月1日, 医生建议赵某可以出院回家, 但是要卧床休息, 不能上班, 否则越到后面发展成前置胎盘, 很容易有胎盘早剥或早产的危险。但是, 由于外贸性质公司平时工作量很大, 公司人事部不同意赵某请假。后来经股东会商讨决定, 同意赵某的请假, 并每个月按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给其发放工资。赵某认为, 公司给自己发放本市最低工资, 不够自己的生活费用开支, 遂提起劳动仲裁, 请求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请问: 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怀孕女职工的保胎假期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法律并无保胎假期一说。对于身体虚弱、怀孕后遵从医生要求卧床休息保胎的,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 保胎休息的时间, 按照疾病待遇的规定。对于超过六个月的, 发放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在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这个文件中, 不再要求保胎时间一定要达到6个月才发疾病救济费, 而是只在医疗期内发放。根据这一文件, 许多地方法规均明确规定, 对于长期请病假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 赵某确实需要保胎, 但并没有为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因此, 公司为其发放最低工资标准, 高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的80%”。赵某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胎通常按病假处理。劳动者在维权时, 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定, 以及当地的地方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 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 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 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 经过医师开具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的时间, 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 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 改发产假工资, 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 从产假期满之日起, 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 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 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 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 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