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 有效吗?
情景案例
苗某是某公司老职工, 一直在企业从事保安工作, 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有所约定。 2015年8月1日, 他听同事说, 质检岗位工作工资收入比保安高, 且没那么辛苦, 现在质检岗位有一名工人患病, 要休长病假。于是, 苗某向公司提出工作调动, 由于质检部门缺人手, 公司领导口头答应了苗某的要求。 2015年8月5日, 苗某正式在质检部上班。
2015年9月6日, 公司要求苗某回去原来保安工作岗位, 质检工作交由另一人负责, 但遭到苗某拒绝。苗某认为: 公司已口头答应调我到质检岗位, 且我在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工作已超过一个月, 表示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条款已发生变更, 未经我同意, 公司无权单方面将我调回原工作岗位。
请问: 苗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规定这种变更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但是, 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后, 并未采用书面形式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固定, 导致劳动关系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故在司法实践中, 只要这种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果双方已经按照变更的内容履行并超过一个月的, 视为变更有效。
本案中, 公司与苗某口头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该变更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国家政策等, 且双方已按此履行超过一个月, 公司不得再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时, 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就变更的内容形成书面形式, 或者在劳动合同上增加变更后的内容, 或者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在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变更形式时, 则要注意搜集证据, 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变更后的内容。
同样, 对用人单位来说, 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一致后, 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协议。尤其是在对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工作岗位、职务等进行调整时,以避免承担因单方变更而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 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