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发生工伤,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案例
2012年8月, 夏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将夏某派遣到某机械厂, 工作岗位为生产工。 2012年10月15日, 夏某上班时被机器砸伤左手, 钢铁厂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8000元。 2012年10月30日, 夏某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2年11月1日, 医院要求夏某进行第二次手术, 于是夏某要求机械厂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但是, 机械厂不愿意继续承担这笔费用, 让夏某去找某劳务派遣公司赔偿。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夏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机械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夏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派遣员工的工伤赔偿问题。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 涉及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是派遣单位。在劳动者受到工伤时, 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实际用工单位, 其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实际劳动关系, 是附属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之上的, 并不是独立的劳动关系。在多个劳动关系中, 会存在多个不同的用工主体, 不存在主次之分, 而派遣关系的实质属于双重劳动关系, 存在主次之分。因此, 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
本案中, 夏某虽然是在机械厂工作时受伤, 但其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是与派遣公司建立的, 应当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需要说明的是, 本案是建立在派遣公司为夏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的。如果派遣公司没有为夏某缴纳工伤保险, 机械厂使用派遣员工时, 未能保障派遣员工的权益, 应当与派遣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 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 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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