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是否存在最低工资问题?
情景案例
2012年5月, 方某与某皮鞋厂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岗位为生产工, 工资按计件计算。刚开始, 方某能领4000多元工资, 从2012年10月开始,公司客户逐渐减少, 方某工作量也随之减少, 每月工资仅有800元。方某认为,工作量减少不是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 遂向工厂要求至少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工厂领导认为, 既然实行计件工资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不存在最低工资问题。协商无果后, 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 方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计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由于劳动用工的复杂性, 在结算工资时存在着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对于计件工,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 计件工就是做多少活拿多少钱, 却不知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根据该规定, 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工也不例外。计件工牵涉到劳动定额, 只要完成该定额, 就应当受到最低工资保障。只有在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情形下, 才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本案中, 方某与公司约定按计件方式领取劳动报酬。在公司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情况下, 由于非方某的过错, 公司应当支付最低工资给方某。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如果确实存在工作任务的减少并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的, 可以根据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 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 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 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