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情景案例
2012年10月, 杜某应聘到某园林绿化公司, 担任项目经理。 2012年12月的一天, 杜某在一次工作中不慎弄伤手指, 经医院诊断为骨裂。出院后, 公司为杜某申请工伤认定, 当要求杜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杜某坚决不配合。杜某认为,医院病历足可证明工伤, 不需要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公司不能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等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请问: 杜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问题。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 一些特殊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也会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被停止享受。其中一个情形就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而言, 如果伤情较为严重, 可能导致伤残的, 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以确定其属于哪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不同等级的伤残, 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 尽早给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也便于及早解决问题, 避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出于个人的某些目的,可能不愿意配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 其工伤保险待遇将被停止。
本案中, 杜某不愿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杜某认为, 医院病历足可证明工伤, 不需要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公司不能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等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他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维权指南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应当积极配合医院治疗, 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早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 拒绝治疗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 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