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 已付出劳动还能拿到工资吗?
情景案例
2015年3月1日, 周某入职某IT公司, 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年薪20万元,公司承诺平时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费, 其他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 2015年9月30日, 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未发放工资, 理由是周某应聘时使用虚假履历, 使公司相信周某在入职之前拥有丰富的技术经验, 后经公司查证核实,周某的履历造假。
周某承认确实存在履历造假一事, 但同时认为: 自己已付出劳动, 公司无权克扣他的工资。
请问: 周某能依法拿回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报酬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根据这些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应当如实披露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如果一方存在隐瞒的情况, 必然会使另一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违背了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当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于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 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 周某利用虚假的履历应聘, 使公司误认为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属于以欺诈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但是, 周某毕竟提供了实际劳动, 依然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该报酬的标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就劳动者而言, 在求职时, 应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真实的信息。除非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否则不应当予以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 不仅合同会被确认为无效, 而且对劳动者今后的再就业会造成很大影响。
对用人单位来说, 发现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不能因为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只是为了应聘就对其品格予以忽略, 否则会引起更大的损失。但用人单位在维权时, 应当保留招聘信息和录用条件等, 以证明劳动者存在欺诈的情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