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必须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情景案例
余某是某名牌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毕业生。 2015年9月, 余某应聘到某科技公司任程序员, 从薪酬、工作环境来讲, 余某十分满意这份工作, 但该公司要求与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让余某觉得十分纠结。余某认为, 自己是普通程序员,不涉及保密内容, 因此不必签订这份限制自己择业自由的协议。
请问: 余某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余某并不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是否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主要是看他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余某所在公司系科技公司, 余某作为程序员很难说不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 只要公司认为余某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商业秘密, 需要余某进行保密的, 余某就应当与公司签订竞业协议。
维权指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因此就用人单位而言, 如果要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必须先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由于竞业限制是发生在劳动者离职之后, 实践中, 会出现劳动者离职时不愿意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因此, 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 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保密义务, 就应当同时签署保密协议, 并将竞业限制的内容约定在保密协议当中, 或者单独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当劳动者离职时, 只要双方没有解除该协议,竞业限制就立即开始。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