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讨要加班费, 需要举证吗?

155. 员工讨要加班费, 需要举证吗?

情景案例

20147, 孙某到某工厂当保安, 月工资2500, 包吃包住,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300劳动合同到期后, 孙某未续签劳动合同, 但其继续在单位工作, 工资待遇不变。 2016331, 工厂通知孙某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孙某认为, 工厂辞退我可以, 但必须给我发放加班费于是, 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主张其每天工作时间为7: 00—22: 00, 每天超时工作, 另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 工厂从来没有给他支付过加班工资

在仲裁庭开庭时, 工厂负责人说:“孙某说加班, 应该拿出证据来, 如果拿不出工厂安排加班和少发加班费的证据, 就不能给他发放加班费。”由于孙某上班没有打卡, 一时拿不出证明他加班的证据

请问: 孙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通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凡是提出主张和请求的一方, 应当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 则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 劳动者如果主张加班费用的, 需要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由于实践中, 劳动者往往无法直接取得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 劳动者应当提供初步证据, 证明有加班事实存在, 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供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 孙某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如证人证言、保安排班表、保安巡查记录表、工作日志等, 以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 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 提供初步证据, 并尽量提供原始书证。比如, 本案中的孙某, 作为保安, 他可以提供保安排班表、保安巡查记录表、工作日志等, 以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内的考勤记录, 劳动者在初步举证后, 可以请求仲裁部门或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