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企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自己, 可以吗?
情景案例
梁女士来自山区农村, 初中毕业后便到广东中山打工。 2014年12月, 经亲戚介绍进入某小型灯饰厂打工, 月工资3500元。梁某想每月多存一点钱, 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跟工厂负责人协商, 说自己在家乡已购买农村社保, 现想跟公司约定不需要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而将公司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她。工厂负责人一听觉得工厂不仅没有损失, 而且可提高梁女士的工作积极性, 于是同意了梁女士的请求。
请问: 工厂将社会保险费私下发给员工的行为, 有什么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折现给员工的风险问题。
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 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 员工和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险种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中, 大部分将进行社会统筹, 用于对其他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将应当进入统筹账户的部分以现金的方式折算给劳动者, 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安排。
本案中, 工厂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私下发给员工, 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首先, 工厂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 一旦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因未缴社保发生争议,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辞职后, 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并且其应缴纳部分要进入社会统筹, 由其他劳动者享受, 不应当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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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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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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