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工作时间流产, 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163. 孕期女职工 工作时间流产, 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情景案例

35岁的杨女士是某公司行政文员。 20154月其怀孕, 2015510,杨女士上班时突然感觉肚子疼痛难忍, 被送至医院, 医生诊断后告知其已经流产杨女士认为, 流产对女人身体的危害很大, 我在工作期间流产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损失杨女士找公司领导协商时, 遭到拒绝公司领导认为,公司没有安排杨女士从事劳动强度高或对身体有损害的工作, 杨女士流产是个人健康原因引起的, 与工作没有关系

协商无果后, 杨女士便向当地仲裁委提请仲裁, 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赔偿

请问: 杨女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孕期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流产的问题。

对于怀孕女职工, 我国立法一直是持特别保护的态度。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于女职工怀孕后,国家明确规定了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至于工伤, 根据相关规定, 主要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与工作原因相关。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流产, 需要通过医学鉴定, 确认其流产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 杨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流产, 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 由工伤行政部门委托相关医学鉴定机构, 结合其工作情况来判断究竟是由于工作强度原因引起的还是其个人身体原因引起的。

维权指南

怀孕女职工在维权时, 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并请求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而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后, 才可以就赔偿问题提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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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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