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情景案例
郭某于2017年5月入职A公司, 并担任营销总监一职。 2018年2月, A公司认为郭某在担任营销总监职务期间, 因工作失误造成部分款项无法按时收回, 郭某负有领导失职责任, 所以决定扣罚郭某一个月的工资。对于公司的处罚, 郭某不同意, 并于当月主动提出辞职, 辞职理由为公司擅自克扣工资。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郭某遂于2018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 裁决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2. 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 裁决支付1 个月的年休假工资。
请问: 郭某工作未满一年, 可以请求带薪年休假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带薪休假问题。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连续工作1年, 是否必须在本单位, 实践中曾有争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 职工享受年休假, 不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为前提, 可以包括在来本单位之前在其他单位上班的时间, 但必须是连续上班。
此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 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存在未安排劳动者休假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 郭某虽在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年, 但如果郭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前的连续就业情况, 郭某可以享受年休假。但本案需要注意的是: 其一, 郭某离职时工作尚未满1年, 公司可以在剩余时间内安排郭某休假; 其二, 郭某是自行离职, 不是公司与其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 郭某可以请求年休假劳动报酬, 但由于系自行辞职, 不符合支付的条件。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年休假的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 因此劳动者应提供自己初始就业且连续就业的证据, 如社保缴纳记录等, 以便确定每年应休的年假天数。并且, 即便劳动者提出主张, 也只能主张未休天数所对应的日工资的3倍, 而不是像本案郭某那样直接主张一个月的工资。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