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房屋被摔伤, 定作人要承担责任吗?

82. 装修房屋被摔伤, 定作人要承担责任吗?

情景案例

201658, 谢某因刚购买的商品房需要装修, 便找到同村的包工头李某, 二人约定将房屋装修工程全部承包给李某, 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 工程总费用为10万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李某承包后, 便自行雇请工人刘某邓某等人开始对谢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刘某被李某安排从事水泥工的工作, 工钱按天结算, 每天200, 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6512, 刘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共住院20, 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共花费各项费用计42800, 该费用由刘某家属垫付

刘某出院后, 找谢某索要医疗费, 但遭到拒绝于是, 刘某遂将谢某告上法庭, 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定作人谢某要给受害人刘某赔偿医疗费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非法用工问题。

根据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 其与劳动者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 谢某因家庭装修, 与李某达成协议, 双方之间建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定作关系), 就劳动者刘某而言, 这是一个外部的法律关系。李某聘用了刘某, 这是一个内部的法律关系。由于李某没有营业执照,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聘用刘某的行为, 构成非法用工关系。刘某所受到的损失, 应当由李某一次性予以赔偿。作为劳动者的刘某, 与作为定作方的谢某之间, 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谢某不应当进行赔偿。(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劳动者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该个人无用工资格, 双方形成非法用工关系。在发生伤害后,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作出赔偿。单位拒不支付赔偿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需要说明的是, 劳动者在维权时, 应当注意当地的地方性规定。对家庭装修的施工方是否必须具备资质, 国家目前没有强制性的效力规定。如果当地的地方法规对此有资质要求的, 则本案中的刘某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谢某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谢某在选任装修公司时存在过错, 没有审核李某是否具备家庭装修的资质。

法条链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