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按哪个标准执行?

150.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 工作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按哪个标准执行?

情景案例

20138, 苏某在广西某餐饮公司工作, 月薪为1600。 201312,因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决定派苏某到上海分公司工作在上海上班一段时间后,苏某发现工资明显不能满足其在上海的开支, 每月发工资的钱都不够用于是,苏某向公司提出自己的疑问, 并且希望公司能给其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分公司总经理刘某称, 苏某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就应该按公司注册地标准发放最低工资, 不能以上海工资水平为标准双方争执不下, 一时陷入僵局

请问: 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的相关标准执行问题。

许多集团化运营的企业, 全国各地可能都有关联子公司或分公司。劳动者有可能存在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被派驻在外地工作的情形, 以及在当地分公司被聘用却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 总公司所在的注册地和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合同履行地之间, 就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极有可能存在差别。对于存在不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从其约定。

本案中, 苏某虽然与位于广西的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合同履行地却在上海。由于地区差距, 苏某领取的工资必然不能维持其生活需要, 因此苏某有权要求公司按上海市的标准发放工资, 公司总经理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 应当注意对比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不同标准,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及时进行维权。维权之前, 应当注意搜集和保留工资的发放凭证, 以证明自己获得的工资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标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