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
情景案例
贺某于2011年11月5日入职某网络公司, 担任项目经理, 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8日, 人事部通知贺某参加公司组织为期十天的内部培训, 目的是提高贺某的业务技能, 培训讲师为公司高管。
培训结束后, 人事部通知贺某到办公室, 工作人员拿出表格, 其中包括课程点评、培训人员点评、服务期限等内容。贺某认为这是一份关于培训反馈的资料,就按表中要求填好相关内容。
2013年3月2日, 贺某向公司提出离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 公司告知贺某要交纳违约金, 否则不予批准离职。贺某认为, 公司提供培训是内部培训, 该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无奈之下, 贺某向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申诉, 请求公司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 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内部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培训和服务期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形式多样, 因此对于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应当进行区分。主要是看其是否有专门列支的培训费用, 以及培训内容是否和劳动者本人的专业技术有关。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本案中, 公司为贺某提供的是内部培训, 培训讲师是公司内部高管, 通常情况下, 由于不存在专项培训费用, 不应当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当然, 具体的情况需要仲裁部门进行审理。如果经审理后审定不是专业技术培训, 则公司提供的内部培训不能与贺某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对于内部培训, 劳动者应当注意搜集相应的证据, 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 尽可能地收集书面证据, 避免公司将内部培训当作专业技术培训。
对于公司而言, 如果要给劳动者提供培训, 并且希望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 应尽可能聘请公司以外的讲师, 并尽可能安排在公司以外的场所进行, 对于因此发生的费用, 应当专门列支为培训费用, 并就培训费用的发生及时与参加培训的劳动者进行书面确认, 这样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