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变更, 员工工龄可否继承?

78. 公司主体变更, 员工工龄可否继承?

情景案例

201131, 魏某被某投资公司聘为市场经理, 双方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431, 人事经理让魏某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理由是: 公司业务有变化, 全体员工都要与新成立的公司签订合同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 工资岗位办公场地都没有变。 20147, 人事经理以公司效益差为由提出要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效益变差, 魏某表示理解但在协商经济补偿金时, 人事经理认为, 魏某在新公司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 只能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魏某认为, 工龄应该从201131日起计算, 公司应向他发放3. 5个月经济补偿金

请问: 魏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龄的连续计算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 魏某至新公司工作, 是基于单位的安排, 单位在计算其工作年限时,应当对其在新旧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进行连续计算。魏某在2011年3月1日入职, 至2014年7月被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魏某工龄连续计算后, 新公司应补偿其3. 5个月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实践中, 用人单位的股东往往投资多家公司, 这些公司之间互相具有关联性。但这些公司往往均具有法人资格, 是独立的用工主体, 可以独立签署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补偿, 会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而劳动者为了就业, 往往会接受用人单位的这种安排。一旦发生纠纷, 新旧用人单位都会以与己无关为由进行推脱。劳动者在进行维权时, 应当通过至工商部门查询的方式,证明新旧公司的经营者或股东存在着关联。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