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一年后提请劳动仲裁, 可以吗?
情景案例
2008年6月, 农民工沈某到某工厂任保安员, 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8点, 每天工作14小时, 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沈某月工资3500元,包吃住。工厂没有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2015年6月, 沈某要求工厂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但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 退出该工厂。 2016年7月, 沈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公司给他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加班费。
请问: 沈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问题。
发生劳动争议, 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仲裁。一方面, 时间太长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证据方面可能存在灭失, 不利于查清事实; 另一方面,经过一定时间后,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劳动者的一些请求 (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客观上已无法被支持。因此, 为了便于及时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导致当事人不能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沈某在2015年6月要求工厂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遭到拒绝。沈某自该时间起, 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应当从该时间起在一年内提起仲裁。沈某在2016年7月提起仲裁, 已经超出一年。如果没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况发生, 他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 如果发现已经超过一年, 就必须寻找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比如, 在一年内曾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过诉、曾经发函给用人单位提出过要求等。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