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情景案例
黄某是某房产公司营销总监, 于2010年1月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月工资为2万元。 2013年1月, 房产公司提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 并给黄某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013年2月, 黄某收到房产公司给他转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万元, 房产公司解释说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黄某不解, 为什么失业下岗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还要交税? 黄某认为十分不公平, 遂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请问: 黄某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经济补偿的纳税问题。
原则上, 个人有所得,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也不例外。但是, 由于该经济补偿是针对劳动者离职作出的, 一段时间期限内,劳动者可能存在失业问题, 对经济补偿金进行征税, 不利于发挥社会救助功能。为此, 国家税务局专门发文, 规定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本案中, 黄某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当缴税, 需要看当地上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只要是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 就免征个人所得税。
维权指南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年平均工资, 而不是月平均工资。通常情况下, 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不会超过年平均工资的3倍。
法条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 178号) 的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 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 因此,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