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假有多长?
情景案例
孙某是广东某公司技术部的电工。孙某因家在重庆, 祖辈过世, 想请10天假回去奔丧, 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丧假时间仅为3天。由于孙某回家路途较远,3 天时间回去奔丧肯定是不够的, 为此孙某十分生气。为了尽孝, 孙某在未经公司批准的前提下直接回家了。十天后, 当孙某回到公司后, 收到人事部的解雇通知信, 理由是孙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岗。
请问: 公司的处理合法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丧假问题。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曾在1980年2月20日发布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 丧假最长三天, 且必须是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才可以申请。对于路途较远的, 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该通知由于是计划经济时代发放的, 且仅规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因此, 目前对于丧假的执行, 主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 孙某的祖辈去世, 不符合文件中有关直系亲属的规定。孙某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 公司可以按照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遇到需要请假的情况时, 要先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尽量从人情、人性的角度说服公司, 争取多获假期。如果实在不行且自己必须请假的, 可以使用自己的年休假。就用人单位而言, 不应“一刀切”, 对于路程较远的员工请假,应当予以灵活的方式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1980年2月20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 [80] 劳总薪字29号 [80] 财企字41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 ( 59) 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 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 由于没有路程假, 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 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 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 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