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要求企业赔偿吗?

223. 职业病患者除享有工伤 保险待遇外,还可要求 企业赔偿吗?

情景案例

20069, 詹某入职某塑料厂从事喷胶工作, 双方签订为期10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并购买社会保险。 20138, 詹某被某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肿瘤。 20139, 詹某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属于工伤后来, 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3109, 詹某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詹某领取工伤待遇, 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096元及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637/

由于工伤待遇费用不够詹某开支, 于是詹某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塑料厂支付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门诊医疗费等费用

请问: 詹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赔偿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有过错, 比如未按规定提供防护措施, 未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詹某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詹某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 又要求塑料厂支付其他赔偿。如果经审理, 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过错的, 则应当赔偿詹某的损失。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注意: 首先, 再次提出赔偿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民事法律, 不能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而是应当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其次, 劳动者提出的主张, 如果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处理过的, 尤其是物质性的赔偿,不可以兼得; 最后, 劳动者要提供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