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情景案例
张某是某汽配公司营销总监, 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合同终止后, 张某自离开公司之日起2年内, 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 否则要承担相关责任。5 年合同期满后,某汽配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后半年里, 由于竞业限制, 张某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生活压力变得巨大。
2014年9月, 张某听朋友说, 在竞业限制期间, 公司每月要给张某一定经济补偿才合法。于是, 张某找原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但遭到拒绝。公司认为, 当时合同只约定竞业限制时间, 没有约定要给经济补偿, 所以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请问: 张某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没有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 张某在离职后已经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由于竞业限制影响到其就业权, 故对于张某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公司通过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弥补。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并针对已经履行的竞业期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从事竞争性的工作, 如领取失业金的证明、与原单位无竞争关系的新单位证明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 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受到限制的就业权。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 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应当按月支付。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