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工被辞退, 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吗?

166. 孕期女工被辞退, 可以要求 企业赔偿吗?

情景案例

金某于20151月入职某化妆品公司, 工作岗位为培训师并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月工资5000。 20163, 金某发现自己怀孕并伴有身体不适公司领导得知金某怀孕后, 担心给金某放产假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于是决定辞退金某, 通知金某下个月开始不用来上班金某过去为公司做了很大贡献,对于公司解雇她的行为十分生气, 于是果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孕期工资

请问: 金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怀孕女职工违法解除的后果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劳动部曾经在《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 用人单位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因此, 如果劳动者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视同仲裁和诉讼期间劳动合同仍在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损失。如果劳动者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的, 因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且劳动合同已事实上不再履行, 故劳动者只能获得赔偿金, 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资损失。 “三期”女职工和其他劳动者相比有其特殊性, 在劳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 女职工更难获得再次就业的机会。对于女职工“三期”中受到的损失, 是否应当在获得赔偿金的同时再另行支付, 支付的标准是按合同约定工资还是一定的生活费, 需要结合当地的地方政府规定以及女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综合判定, 不能简单“一刀切”, 否则无法体现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 金某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通常情况下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具体要由仲裁部门结合当地的地方政府规定以及女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来综合判定。

维权指南

对于“三期”女职工而言, 在被解除合同后, 由于处于“三期”之中, 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再次就业的。因此, “三期”女职工在维权时, 应当优先考虑请求继续履行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 按下列规定执行:

()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 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 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