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承认员工工伤, 由谁负举证责任?
情景案例
2010年2月, 黄某与某酒店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厨师。入职后, 该酒店没有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5月10日10时, 黄某在厨房工作时, 不小心碰到椅子跌倒而受伤, 当时并无他人在场。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 医院诊断为: 双跟腱断裂伤。事后, 黄某向酒店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酒店负责人认为, 黄某是在外面受的伤, 不承认是工伤。
请问: 该酒店不承认黄某受的伤是工伤, 谁来负责证明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 黄某在酒店工作时受伤, 其本人认为是工伤。酒店如果认为黄某不是工伤, 需要酒店提供证据。如果酒店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可以认定黄某是工伤。(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作为劳动者, 在发生工伤时, 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取证, 包括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报公司管理层、拍照、拍视频等, 并保留就医的资料。
作为用人单位, 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首先进行核实, 调取相应的监控资料,或者询问周围人员。对于获得的线索, 应当进一步进行核查, 以避免劳动者虚构工伤情形。此外,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以在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安装监控。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