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不提前30天通知单位, 要怎么赔偿?
情景案例
2011年9月1日, 常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项目技术总监, 月工资1万元。常某上班后, 公司给他安排一个重要项目让他跟进。 2011年12月10日, 常某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并说一周后就要离开公司, 这让公司措手不及, 如果项目因为常某的离开而违约, 公司将要承担3万元违约金。一周后, 常某没有来公司上班。后来, 公司也给客户赔偿了3万元违约金。
请问: 某网络公司可以要求常某支付赔偿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辞职权利是劳动者就业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但许多劳动者往往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辞职, 当然可以随时走人。通常情况下, 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劳动者提出辞职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合理的时间去寻找劳动者的替代者, 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延续。劳动者如果违反该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常某作为技术总监, 负责公司某个重要项目, 承担着比普通员工更多的义务。常某未提前30日通知单位离职, 造成公司无法及时寻找到合适的替代者, 并导致项目无法进行而被客户追责。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与常某的违法辞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公司可以要求常某赔偿损失, 赔偿的金额最终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定。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法》根据单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过错规定了不同的辞职条件, 劳动者对此应当予以了解和熟悉, 不能随意行使自己的辞职权, 否则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 应当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案情最终确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