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被人报复, 能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2010年5月, 杜某进入某五金厂工作, 工作岗位为生产主管。 2010年8月1日, 生产工人雷某因工作大意造成多件产品报废, 杜某指出其不当行为, 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警告处分。雷某怀恨在心, 于2010年8月3日晚上伙同他人对杜某进行殴打, 致其受重伤。事后, 杜雷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后认为: 杜某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雷某不服该决定,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杜某的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
因工作原因产生争执后, 个别劳动者选择以暴力的方式进行报复, 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 依据该规定, 对于该暴力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 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这样的理解, 我们认为过于简单, 失之偏颇。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免受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可能对所有可以构成工伤的情形均予以列举。从《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来看, 虽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基本要求, 但我们也看到,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因公外出受伤, 也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却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显然, 在上述三个基本要求中,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只是为了加强与工作原因有关。对于因为履行了正常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报复伤害的, 虽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也应当认定为是工伤。否则, 仅仅因为暴力伤害事故的地点发生在厂内或厂外就有不同的后果区别, 将无法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的劳动者提供保障。
本案中, 杜某因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受到雷某的伤害, 不论该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均应当被认定为是工伤。
维权指南
杜某作为受害者, 除可以申请工伤外, 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雷某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