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用, 如何维权?
情景案例
陈某是2012年应届毕业生, 2013年8月1日, 通过一系列笔试、面试, 陈某终于被某电子公司录用, 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给他发送录用通知书。
2013年8月2日, 陈某到某电子公司报到。当天上午, 公司人事经理安排陈某到医院体检, 并告知体检后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体检结果出来后, 公司通知陈某, 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陈某认为,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请问: 陈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问题。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对于乙肝病毒病原携带者,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除非录用的工作岗位比较特殊,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嫌疑前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 并且是否治愈或排除嫌疑应当由医学鉴定作出, 除此之外, 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乙肝病毒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 公司以陈某是乙肝病毒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已构成就业歧视,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就用人单位而言, 如果以此为由不录用, 将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如果录用了, 其他员工知道后难免会提出一些疑问。如果向其他员工披露, 可能涉及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 如果不披露, 其他员工一旦知晓后会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一个两难状态。在此建议用人单位, 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后, 应当尽量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 并定期安排其做体检, 跟踪其身体健康情况, 同时做好充分的应对预案。
法条链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实施就业歧视的,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