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以发放补助的方式替代加班费吗?
情景案例
谭某是深圳某软件公司程序员。由于公司是研发技术型企业, 特别提倡加班文化, 公司人员也长期疲于加班。公司规定: 技术部员工加班, 公司给予补贴,加班一个晚上提供50元补贴, 加班一天提供150元补贴, 晚上11点下班回家的,打车费可以报销。
2016年6月, 谭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 谭某要求公司发放加班费, 但公司以提供加班补贴等理由, 拒绝发放加班费。 2016年7月, 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
请问: 谭某的仲裁申请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 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作出不同的处理。劳动者在每天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 劳动者在不同情况下的加班, 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计算。用人单位以发放固定加班补助的形式, 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加班报酬存在着差距。(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公司以发放加班补助的形式来支付加班费, 客观上会造成谭某劳动报酬的减少, 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当根据谭某实际加班时数和不同的情况, 据实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每月以固定补助形式发放的加班报酬, 可以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追索加班费用时, 需要提供初步证据, 如本案中的加班补助发放记录, 证明确有加班事实存在, 并请求仲裁部门或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保留两年内的考勤记录, 以证明虽有加班事实发生,但每月每天发生的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避免因举证不足而导致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同劳动者的陈述。同时, 应当提交发放加班补助的记录, 请求从应当支付的加班费用中扣除。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