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缴费基数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员工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情景案例
杨女士与某保洁公司于2014年5月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 月工资3000元。双方同时约定, 杨女士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00元。 2014年10月, 杨女士找到工资更高的工作, 于是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 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 于是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 杨女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问题。
我国实行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制度, 即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未申报的, 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 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通常情况下, 当地政府会根据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和公布社保的缴纳基数上下限, 即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达到上限的, 按上限基数缴纳;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基数的, 按下限基数缴纳。实践中,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 通常情况下并不按劳动者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申报缴纳基数, 而是按照社保部门公布的下限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本案中, 公司没有按照杨女士的实际工资数额3000元缴纳社保, 而是按照2000元的标准缴纳, 这有可能就是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下限。杨女士申请仲裁, 请求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已经为杨女士缴纳社保的情况下, 其少缴部分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但像本案这种情况, 已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按实际收入缴纳, 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实践中争议颇多, 各地的仲裁与司法口径不一。因此, 杨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要结合当地的仲裁和司法口径。
维权指南
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保缴纳基数下限作为缴费标准, 实践中几乎比比皆是。相对于仲裁而言, 为及时解决问题, 劳动者可以就此问题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投诉。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https://www.daowen.com)
(一)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 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 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三) 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