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兼职不影响工作, 公司直接辞退是否合法?
情景案例
张某是某网络公司的一名程序员, 入职半年来, 他都能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2015年8月, 张某利用晚上下班与周末时间帮朋友研发一个大型软件, 做起了兼职工作。 2015年9月, 网络公司刘总通过朋友了解张某在从事兼职工作, 于是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 兼职并未影响到自己的本职工作, 现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 公司无权以从事兼职工作为由解除合同。
请问: 张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从事兼职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一名从事兼职工作的劳动者, 只限于两种情况: 其一, 由于劳动者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其二, 劳动者的兼职工作被用人单位发现后,经用人单位提出后, 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在第一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兼职工作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造成了严重影响, 否则就不能解除;在第二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曾经向劳动者提出过终止兼职的要求, 也就是给予劳动者自我改正的机会, 否则也不能解除。
本案中, 公司在发现张某从事兼职工作后, 既没有给予张某自行纠正的机会,也没能证明张某的工作任务受到了严重影响, 显然该解除是违法的。
维权指南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但考虑到兼职对本职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也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 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就劳动者而言, 在决定兼职之前, 除需要知晓法律的规定外, 还要先了解一下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看看本单位是否允许在外兼职。在兼职行为被单位发现并指出后, 应当及时终止兼职, 以免受到企业的处罚。如果觉得兼职工作比本职工作更好, 亦可自行辞职。
就用人单位而言, 为了保证解除的合法性, 除及时发送通知给劳动者要求其停止兼职外, 还要搜集该兼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 只有做到证据确凿有效, 才能确保解除行为不被认定为违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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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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