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57.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情景案例

20106, 郑某进入广州某文化公司从事编辑工作, 合同约定工资6000/, 其中基本工资3000/, 绩效工资1700/, 岗位津贴500, 交通补贴300, 电话费200, 午餐补贴300/入职当月, 为获得更多劳动报酬, 郑某每天加班到晚上11。 201075, 郑某在加班费计算方法上与公司财务部发生分歧郑某认为,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6000/, 但公司认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基本工资 3000/月计算双方协商未果, 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按6000/月为计算基数支付加班费

请问: 郑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劳动者加班, 应当获得加班报酬。在计算加班费时, 以何基数作为标准来折算其小时工资, 会影响到劳动者获得的加班费的多少。比如劳动者月工资6000元, 基本工资3000元, 是用6000元折算还是以3000元折算, 其结果是差距较大的。根据原劳动部的说明,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系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该说明出台时, 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 基本工资的确定有严格的要求。而现在, 对于基本工资的多少, 往往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上述说明已不能再适用。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可以参考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通常情况下, 往往采用下列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 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 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但是, 不管如何约定, 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 双方合同约定工资6000元/月, 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月, 绩效工资1700元/月, 岗位津贴500元, 交通补贴300元, 电话费200元, 午餐补贴300元/月。郑某的加班费具体如何计算, 需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 以及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基本工资3000元作为计算基数的, 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 则应当根据公司的集体合同处理; 如果公司没有订立集体合同, 则应当看郑某当地是否有专门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假定郑某是江苏的劳动者,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郑某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郑某每月工资是固定的, 则应当按平均6000元进行计算。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 特别要注意关于加班费的基数约定。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 劳动者稍不注意就可能忽视。在维权时, 除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外, 还要了解当地是否有专门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的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 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其计算方法是: 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 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 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双方没有约定的, 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 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 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