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情景案例
2011年7月, 吴某毕业于某技工学校, 毕业后便在某机械公司工作。由于吴某没有工作经验, 该公司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给吴某缴纳劳动保险费用。 2011年8月1日, 吴某因操作机器不慎, 手指被绞断, 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后, 吴某以工伤名义找公司报销医疗费用。但是, 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吴某的要求。吴某不服, 遂到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双倍工资与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请问: 吴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本案中, 吴某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与吴某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但公司没有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 吴某因工伤而产生的各项责任均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吴某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 应当予以补缴。需要说明的是, 吴某所提的诸项请求存在着类型上的区别, 不应放在同一个案件中, 详见下述维权指南。
维权指南
吴某在一个仲裁中提出许多请求, 其心情可以理解, 但由于解决的机制、处理的程序和受理的机构不同, 应当分开进行处理。就工伤问题, 吴某应先申请仲裁,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并同时主张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确认后, 吴某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并在认定后再通过仲裁程序请求工伤待遇赔偿。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解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