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万某系某公司老员工, 2015年9月1日12时50分左右, 万某上班行走至某个路口时, 被一辆汽车撞倒, 造成邓某盆骨、左侧腓骨、拇指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出事后肇事司机逃逸, 万某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治疗。后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万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万某出院后, 要求公司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但遭到拒绝。公司负责人告诉万某, 可到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 万某上班途中被撞伤, 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其一, 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虽然不是工作时间, 但与工作相关联。其二, 事故系交通事故, 而不是其他意外伤害, 如被人打伤。其三, 在交通事故中, 本人负主要责任以下, 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特殊情况下, 因肇事者逃逸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 只要不能确定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其四, 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由于这些交通工具带有高速运转和高度危险的特性, 故不存在事故的责任区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 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 万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 其本人不承担责任,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首先报警, 请求交警部门及时作出责任认定。需要指出的是, 《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交通事故仅仅限于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于电瓶车的快速发展, 因电瓶车造成的事故也日渐增多,劳动者千万不要因此而忽视报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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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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