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时可以迟到早退吗?
情景案例
韩女士是某公司跟单人员, 2012年5月怀孕后她经常迟到、早退, 在公司内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公司还因为韩女士早退行为得罪了一位大客户, 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012年7月, 公司书面警告韩女士, 如果还继续迟到、早退, 公司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韩女士认为, 自己在怀孕期间可以迟到与早退,公司无权干涉, 否则就去劳动局投诉。
请问: 韩女士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实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但是, 特殊保护不是特殊理由, 女职工不能因为其处于“三期”中就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迟到和早退并不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中。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 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内容对其干涉,甚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 韩女士的说法是错误的。
维权指南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并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因此, 虽然女职工怀孕是一种特殊状态, 但绝对不能以此为由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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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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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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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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