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吗?
情景案例
2010年7月, 苏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技术总监。2012年10月, 公司安排苏某出国培训3个月, 以进一步提高苏某的技术能力。双方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约定苏某需为公司履行5年服务期, 若苏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提前离职, 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2015年7月, 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决定不与苏某续约。苏某认为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 遂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 苏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服务期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由于约定服务期的时候往往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 但是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如果另有约定的,尊重约定处理。
本案中, 苏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 但服务期没有到期, 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 故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往往是希望劳动者在培训后延长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通常情况下, 是否约定服务期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但是,服务期的约定是一把双刃剑, 同样也约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根据员工的表现慎重决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用人单位希望放弃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与劳动者进行特别约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