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增加工资导致未续签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情景案例
蓝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职某卫浴公司, 任生产经理, 月薪5000元, 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6月, 合同到期后, 公司提出按原来内容续签劳动合同。蓝某提出现在物价上涨得很快, 原来工资已不够他的基本生活, 要求将月工资增加到8000元, 否则拒签合同。最终, 公司没有给蓝某加工资, 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15年7月, 蓝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 蓝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未续签引起的经济补偿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时, 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 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决定续签, 存在着下一轮劳动合同的商订问题。对于下一轮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则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下一轮合同中降低了原来约定的条件, 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 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作出经济补偿。
本案中, 公司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与蓝某续签劳动合同, 蓝某就新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 未能续签的原因在于蓝某, 故公司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都应当保留双方洽谈新一轮合同条件的证据, 以证明不续签的原因在于对方而不是在于自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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