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年后, 能否要求企业变更合同期限?
情景案例
苏某是某卫浴公司普工, 2005年3月上班时, 公司与他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0年3月, 因为苏某工作出色, 公司不仅与他签约5年期的劳动合同, 还任命他为生产组长。 2015年4月, 眼看这次签的5年期劳动合同就要到期, 为获得一份终生职业保障, 苏某向公司提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请求, 但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 公司只同意续签5年期合同。
无奈之下, 苏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要求卫浴公司和自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请问: 苏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问题。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定的终止时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签订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种情形。本案属于其中的一种, 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 并不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而是从劳动者在该单位实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算, 并且这十年中, 应当是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中, 苏某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其请求应当获得仲裁部门的支持。
维权指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多种情形。本案属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应当签署的情形。
就劳动者而言, 最重要的是要证明自己的初始用工时间。由于十年期比较长,故平时应当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 以证明自己在同一单位已工作满十年。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 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