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 怎么办?
情景案例(https://www.daowen.com)
孟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8月, 孟某被派遣到某电子厂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合作协议, 由电子厂为孟某发放工资。2011年12月, 孟某在领取工资的时候, 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比电子厂同工作岗位的工人工资低500元。干同样的活, 但拿到的报酬不一样, 孟某心里非常不平衡。于是找某电子厂询问, 电子厂负责人声称: 工厂是按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合法合理, 没有错误。
请问: 孟某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 合理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本案中, 孟某作为被派遣员工, 与电子厂员工干同样的工作, 却领取不一样的报酬, 该电子厂已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该电子厂与劳务公司之间就孟某的工资有专门的约定, 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同工同酬的规定, 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约定。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发现自己与用工单位的固有员工之间存在工资差距时, 可以就此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要求同工同酬。对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