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后, 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吗?

111. 企业将劳务派遣 员工退回后, 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吗?

情景案例

20143, 赵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深圳某财税公司工作, 月薪3500为增加收入, 赵某不仅私自到一家与财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 而且经常迟到早退, 不服从公司管理用工单位发现此事后, 根据其与劳务公司的约定,201412月将赵某退回劳务公司也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于同月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 赵某能否要求某财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劳务派遣是三方法律关系。除了劳动者之外, 将劳动者派出去的, 又称劳务派遣单位, 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 是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订立劳动合同, 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存在可以被解除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 支付该补偿的主体应当是劳务派遣单位, 也就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 某财税公司是用工单位, 与赵某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 赵某如果要求经济补偿, 应当向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提出。财税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被派遣出去时, 应当分别遵守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分别接受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维权的时候, 应当注意维权的对象主体。原则上,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外, 均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维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