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申诉时效是60天吗?
情景案例
2010年3月, 马某进入制衣公司工作, 每天工作11小时, 每周工作6天。马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 从未领取过任何加班费, 由于工资较高, 马某一直没有提出申请加班费的要求, 但保留了加班证据。 2015年3月, 公司将马某辞退。马某被辞退后, 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但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 马某的请求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 公司只需支付马某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马某不服, 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公司向其支付5年的加班费。
请问: 马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该六十日即为仲裁时效。由于六十日太短,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改为一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由于劳动者在就业期间, 担心提出加班费要求后会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等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再提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特别规定,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 马某在2010年开始工作的时候, 就应当知道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其权益已经受损, 正常情况下应当自该时间开始计算1 年的仲裁时效。马某在2015年离职时再提出, 表面上看已经超出了仲裁时效。但是, 由于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 可以不受1年的限制。马某在维权时应当注意, 必须在其离职后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 否则就会过仲裁时效。公司所谓的60天时效, 是《劳动法》的规定,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 不再适用。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在维权时, 不能超过仲裁时效的限制。仲裁时效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 如果超过了1年期间,劳动者就要提供证据, 证明在1年期间内, 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过, 或者用人单位曾经同意支付该费用。这样的话, 仲裁时效就可以从上述时间点上再重新计算1年。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