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隐瞒已婚 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情景案例(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5月10日, 孙女士到某化妆品公司应聘会计工作, 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时, 她在“婚姻状况”栏中填写“已婚”。事实上, 孙女士并未结婚, 由于她担心影响录用, 于是谎称自己已婚。 2014年5月20日, 孙女士成功被某化妆品公司录用, 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4年8月1日, 公司人事经理发现孙女士是未婚人士, 经深入调查, 确定属实。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 构成欺诈,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 对于劳动者应如实告知的情况, 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身体健康状况、学历、资历等; 而婚姻问题, 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我国《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也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 孙女士虽然在入职时隐瞒了其未婚状况, 但由于其从事的是会计工作, 孙女士的未婚状况对履行该工作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故婚姻状况不属于孙女士必须向公司如实告知的范围。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维权指南
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国家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外, 往往还要另外安排人员从事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工作, 无形中会增加用工成本。于是在实践中, 出现许多用人单位只招用已婚已育女职工的情形, 其行为已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 应当及时予以维权。
就用人单位而言,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范围, 如果婚姻状况对于该岗位来说确实存在着重要性, 用人单位可以在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时, 明确写明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构成欺诈, 并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 单位解除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