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上班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段某在某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工作。 2013年9月1日下午, 段某家里有急事,于是找好友孙某代他上班。当日16时左右, 孙某在加工石材工作中食指重度受伤。伤情稳定后, 孙某向工厂领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厂长认为, 工厂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且孙某替代段某上班未经公司同意, 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孙某不服, 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问: 孙某的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替人代班受到事故伤害而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
对于替人代班而受伤的, 是否认定为工伤, 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 对于替人代班的, 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已经持续一段时间并且已经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的, 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并进而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比较特殊的是临时找人代班, 代班时间可能只有半天或者一两天, 而代班人员恰好在代班的当天就受伤。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仅凭代班人员已在工作场所上班就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未免过于简单和草率。我们认为, 在此情况下,需要区分是否由单位指派或同意。如果代班者和被代班者不能举证证明是经过用人单位明确同意的, 或者是受了用人单位指派的, 则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代班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此处的同意, 应当是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仅仅因为代班者已实际工作就视为用人单位已默许同意建立一天或半天的劳动关系, 否则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混乱。
本案中, 段某因为家中有事, 临时找好友孙某代班, 代班时间短, 也未经用人单位事先同意, 故孙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孙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维权指南
本案中, 孙某与石材厂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孙某作为代班者, 是受段某的委托, 段某属于获利者, 孙某受到的伤害, 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段某进行赔偿; 同时, 根据孙某受伤时石材厂是否有过错, 孙某也可以要求石材厂进行赔偿。石材厂最终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的额度, 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定。(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 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