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由谁承担?

197. 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由谁承担?

情景案例

20159, 周某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201661, 周某在家里不慎滑倒, 导致腰椎严重损伤, 医生建议其在家卧床休养2个月周某将自己的病情告知公司, 并得到休病假2个月的批准。 20168, 周某发现月工资比上班时少1600多元周某向财务部咨询病假工资计算依据时, 公司财务经理回答说:员工休病假期间, 社会保险费由员工个人支付

请问: 周某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根据其本人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 通常情况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不能因为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就停止缴纳或全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周某虽然请了病假, 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公司在其工资中扣除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转由请病假的劳动者承担, 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还涉嫌克扣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部发〔1994〕 479) 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 〔1995〕 236)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 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的职工,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