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由谁承担?
情景案例
2015年9月, 周某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2016年6月1日, 周某在家里不慎滑倒, 导致腰椎严重损伤, 医生建议其在家卧床休养2个月。周某将自己的病情告知公司, 并得到休病假2个月的批准。 2016年8月, 周某发现月工资比上班时少1600多元。周某向财务部咨询病假工资计算依据时, 公司财务经理回答说:员工休病假期间, 社会保险费由员工个人支付。
请问: 周某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根据其本人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 通常情况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不能因为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就停止缴纳或全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周某虽然请了病假, 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公司在其工资中扣除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转由请病假的劳动者承担, 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还涉嫌克扣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部发〔1994〕 479号) 和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 (劳部发 〔1995〕 236号)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 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的职工, 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