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 有期限限定吗?
情景案例
戴某是某超市售货员, 2015年1月, 戴某在一次搬运货物时摔伤, 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由于医疗费不多, 戴某没有重视申报工伤事宜。 2016年3月, 戴某向公司提出辞职, 并要求超市负责人支付工伤补贴。但是, 超市负责人不认可,认为事情已过1年, 超过了申报工伤的期限。戴某不服, 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问: 超市负责人的说法合理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存在超过1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 对于超过的原因要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 只有在不可抗力、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下, 导致超过1年时间的, 才可以进行延长, 否则就应当受到1年时限的限制。
本案中, 戴某在1年时间内没有及时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其超过1年的原因不符合上述可以延长的情形, 则超市负责人的说法是合理的。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 应当主动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同意或者不配合的, 劳动者应当主动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如果因为没有申请超出1年时限的, 应当仔细分析未能按期申请的原因。对于符合延长原因的,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超过1年未申请是基于法定的情形, 对于被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https://www.daowen.com)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 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 不可抗力;
(二)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