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合法吗?

13.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合法吗?

情景案例

曹某于20158月进入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 每月工资6000入职后第一天, 公司人事经理将劳动合同交给曹某签名, 遭到曹某婉拒由于曹某在外面有很多机遇, 他不想被一份劳动合同将自己束缚住, 于是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人事经理多次催促无效后, 201510月向曹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曹某不服, 并声称: 如果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就去劳动仲裁委会员告公司, 索赔损失

请问: 公司可以与曹某终止劳动关系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 由于曹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行为, 也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其目的在于稳定用工关系, 防止用人单位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就劳动者而言, 有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作保障, 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地解除合同, 而且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后, 劳动合同也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避免不必要的扯皮。因此, 劳动者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就用人单位而言, 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意签订的人员, 应当及早解除劳动关系, 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