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可以要求企业发放加班费吗?
情景案例
2014年8月, 何某应聘到某快餐店当送餐员, 每周工作2天, 每天工作3小时, 每天工资30元。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法定节假日, 快餐店因为客户多忙不过来而要求何某加班, 每次都加班2个小时以上, 但快餐店从来没有给何某支付过加班费。由于与快餐店老板比较谈得来, 所以何某过去没有提加班费的事。 2015年8月, 快餐店老板突然提出辞退何某, 这让何某十分不开心,于是要求快餐店补发过去一年的加班费。快餐店老板表示: 快餐店按天给兼职人员计算工资, 没有加班费一说。
请问: 何某可以要求快餐店发放加班费吗?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非全日制员工的加班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灵活, 根据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时间灵活确定, 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存在加班的情形。但有些行业, 确实可能发生当天延时的情况, 对于延时的, 笔者个人认为, 应当支付加班费用。至于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上班的, 要根据情况而定。普通劳动者周末休息, 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可能会选择周末来进行兼职上班,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周末是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同样如此。但如果法定节假日上班是由于用人单位要求的, 笔者认为, 即使不支付加班费, 也应当提高小时工资的标准。
本案中, 何某根据快餐店的要求, 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 虽然何某是小时工, 但由于节假日上班不是其本人原因, 快餐店应当提高小时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维权指南
以上观点系笔者个人观点, 劳动者在维权时, 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或工资支付条例。各地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问题规定不一。有些省份主要看双方有无专门的约定, 有些省份虽然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但认为应当提高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小时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