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未婚先孕, 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64. 女 员工未婚先孕, 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情景案例

20156,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担任出纳职位。 20169, 周某意外怀孕, 由于周某还没有结婚, 属于未婚先孕。 201610, 周某不仅经常迟到早退, 而且工作积极性也没有以前高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 以周某未婚先孕和行为违反婚姻法与公司内部规定为由, 提出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 认为公司内部规定没有告知, 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请问: 某公司可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未婚先孕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由于社会价值的多元化, 未婚先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实践中, 部分用人单位片面地认为, 劳动者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 降低用工成本, 往往在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只要女职工存在未婚先孕情况的, 一律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前解除。殊不知, 我国《婚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规定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反, 根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这里, 并没有区分是已婚怀孕女职工还是未婚先孕女职工。(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公司的规定并没有告知周某, 对周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 即使告知了周某, 周某也可以在提起劳动仲裁时请求确认该规定因违法而无效。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应当遵循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我们现在是一个多元化价值观并存的社会, 对于未婚先孕应当持一个较为宽容的态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不应当过分扩张到劳动者的个人权利, 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