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 有什么法律后果?
情景案例
2010年5月10日, 张女士应聘到某制衣厂工作, 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 张女士因生孩子花费8000余元医疗费用。当张女士要求工厂通过生育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时, 才知道工厂没有帮她办理生育保险。经多次与工厂领导商讨, 张女士也得不到满意答复, 工厂不愿意给张女士任何补偿费用。
2013年1月, 张女士以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日, 张女士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要求工厂支付生活医疗费、产假待遇与经济补偿等。
请问: 张女士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后果问题。
我国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 公司未为张女士缴纳生育保险, 应当承担张女士的医疗费用。张女士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 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案例中未披露张女士产假是否结束, 产假期间是否领取工资以及领取工资的金额。由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只能领取一次, 因此张女士所要求的产假待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判断处理。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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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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