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员工关起来强制劳动, 合法吗?
情景案例
陶某于2015年4 月进入某卫浴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为期1 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 公司订单突然增多, 为能按时给客户交货, 公司在上班时间将车间大门锁住, 强迫员工在里面干活, 不完成一定的产品不允许下班。由于公司每天定的任务量很高, 连续工作一周后, 陶某的身体吃不消, 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 公司不仅不批准陶某辞职, 而且威胁陶某一定要按时上班, 否则不给陶某发放上月工资。
请问: 卫浴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强迫劳动问题。
劳动者就业时, 虽然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 但不等于卖身给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对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 卫浴公司将车间大门锁住, 不让员工休息, 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强迫陶某等人提供劳动, 在陶某提出辞职时还以扣留工资为代价来进行威胁,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行为不合法。
维权指南
对于那些要求劳动者天天加班没有休息的“血汗工厂”, 劳动者应当及时离职, 不能以自己的健康受损为代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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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